广西产学研科学研究院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管理制度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:为了更好地发挥广西产学研科学研究院(以下简称"产学研院")的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作用,推动研究院的发展和产学研合作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: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学研院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,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,以及运作机制。
第二章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
第三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由产学研院聘请的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等组成,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产业经验和高级专业知识。
第四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:
1. 提供战略咨询:为产学研院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提供咨询建议。
2. 专业指导: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专长,指导和推动相关科研和产业合作项目。
3. 资源整合:协助产学研院获取相关资源,包括人才、资金和技术支持。
4. 学术支持:提供学术指导,协助科研项目的开展和成果的评估。
5. 产业对接:协助产学研院与产业界建立联系,推动技术转化和产业合作。
6. 国际合作:促进与国际合作伙伴的联系,支持国际科研和合作项目。
第三章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
第五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权利:
1. 参与委员会会议,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。
2. 获得产学研院相关信息和数据,以便更好地履行咨询职责。
3. 参加与产学研院的重要活动和会议。
第六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有以下义务:
1. 忠实履行咨询委员会的职责,提供真实、准确和有用的建议。
2. 遵守产学研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决策。
3. 保守机密信息,不泄露产学研院的机密信息和商业机密。
第四章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运作机制
第七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应定期召开,由委员会主席主持,会议议程由产学研院提供。
第八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会议可以以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,以确保委员会成员的参与。
第九条:委员会的决策应以多数意见为准,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报产学研院领导班子审批。
第五章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用和报酬
第十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用由产学研院负责,聘用程序包括:
1. 邀请和选聘:产学研院负责邀请和选聘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。
2. 咨询报酬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得咨询报酬,报酬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第十一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、职责、报酬和其他相关事项,由双方签署生效。
第六章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评估与改进
第十二条: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,产学研院应收集委员会成员和产学研院员工的意见,以不断改进委员会的运作。
第十三条:如产学研院认为需要终止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用,应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并与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。
第七章:附则
第十四条: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更新应由产学研院院长负责,经高级顾问咨询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后生效。
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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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-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