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西产学研科学研究院章程

发布日期:2023-02-06

第一章  

总则

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 广西产学研科学研究院    

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 

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时刻与党的大政方针、原则立场保持高度一致,为社会服务、为群众服务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做好“三个服务”,即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服务;为加快区域经济创新发展服务;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服务。


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
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;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广西科学院


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广西南宁市 。


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
第二章   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
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
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
(一)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
(二)推荐理(董)事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
(三)有权查阅理 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;


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: 3万 元;出资者: 金额: 3万  


第十条  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

(一) 交流合作、专业展览、刊物编辑、咨询服务、开展科研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工作;开展学术交流及产学研合作


(二) 组织学术交流;科研成果评审; 科学研究与实践相关交叉科学研究;开展测评、评价、评选活动  


(三) 承担智力引进、人才交流、教育培训、相关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;专业技术评价、测评、评审服务


(四) 开展认证服务及咨询; 市场信用资信评级服务: 标准化建设评估、认证、咨询服务; 知识产权咨询服务; 信用调查和评估;

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服务;

(五) 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院宗旨的其他相关事项;





第三章      组织管理制度

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 3 人。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

理事每届任期 4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
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
(一)修改章程;
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
(五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
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(或副校长、副所长、副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;

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
第十四条 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
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
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
(一)

章程的修改;

(二)

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   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
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
(二)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
(三)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


本单位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
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 1 人。
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
第二十二条     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
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
第二十三条     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
(二)对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院长(或校长、所长、主任等)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
第二十四条    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

第四章   法定代表人

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


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
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

(一)开办资金;


(二)政府资助;
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
(四)利息;


(五)捐赠;
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
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
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
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
(四)自行解散的;

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

第八章 附则
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
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